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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庭审秘笈之“独孤九剑”
总诀——庭审的几项基本原则:其一,庭审目标:说服法官,而非对方;其二,正确使用法庭语言 ;其三,注重庭审礼仪;其四,避免强烈的对抗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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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
律师的法庭演讲面对是法庭、是控方、当事人,同时也有旁听群众。如何说服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如何折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旁听群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绝不能只图自己嘴巴痛快。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稳。其一、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其二、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其三、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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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表明,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产、流通、运输、销售、原材料提供等环节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超越一般职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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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情节可分为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的分类: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确定性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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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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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频发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定的制度一般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并且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也不例外,现对其成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二)重口供轻实物证据;(三)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四)社会舆论的冷漠和受害人权利观念的缺失;(五)对刑讯逼供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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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九案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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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使法院依据被告人有罪供述来认定有罪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得到立法的规范和解决。至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庭审查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甚至申请将这种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这几乎成为一种程序上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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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基础和核心,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与侦查权具有极强的正面冲突性,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对于反贪部门而言,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同时,如何利用契机积极应变,提升反贪侦查的业务水平,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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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制度上的职权界分并未能完全切断二者之间在处理案件上的联系
由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的事实,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上特别需要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这也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对行政证据采用“证据材料”以及“可以”等词语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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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正义与效率基础上的对抗与合作是刑事证明模式的永恒坐标
传统上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理解为对抗式,事实上,证明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有对抗,又有合作。合作机制与对抗机制共同构成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合作既体现在实质上的合作需求,又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设计。刑事证明的合作模式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可以促进正义有效地实现。同时,对抗与合作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抗机制是主导,合作机制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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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除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主张(主义),客观真实(或曰实质真实)强调的是务必发现案件的真相,它要唤起的是人们寻求事实真相的内心驱动力,想要祛除的是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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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量刑证明对象的目的在于恰当地规制证明的范围使得证明活动有的放矢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一个主要构成环节。所谓量刑证明对象,是指量刑程序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被定罪人量刑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量刑事实本身的含义较为丰富,有些量刑事实既关系到定罪也影响量刑,属于无法与定罪事实剥离开的罪中事实。有些量刑事实则纯粹只影响法官量刑裁决,一般就是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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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的逃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的?
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的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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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与坚持初查过程自由价值优先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所以,迫切需要对初查的证明标准进行价值厘定,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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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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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起诉书的解读探讨起诉中的辩护技巧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刑辩律师如何从起诉书中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点是要建立在熟读起诉书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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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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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新刑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必备品格。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而且在分则的具体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也予以了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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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
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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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之争
刑诉法对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应秉持限权基础上的扩张。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与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应适用相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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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什么情况可以被假释?
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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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赋予刑事被告人与证人[1]对质的权利;三是设置传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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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好
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理由:一、不公开审理是尊重和保障隐私权的必然要求;二、不公开审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三、不公开审理存在现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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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风险控制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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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的局面,进一步实证分析与探索解决路径的必要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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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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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条件:对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其中,第三个条件显得多余且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司法实践中,当控辩双方均对证言有异议且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法院却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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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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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吸收轻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还是从重?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在追究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操作的。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