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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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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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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物证书证的符合条件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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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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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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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询问嫌疑人的最长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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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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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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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哪些人可以被带到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候问室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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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有人撰文提出,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规定,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难度,该项规定应予取消;并提出,将轻伤案件均作自诉处理,加大了审判难度,应凡轻伤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由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需侦查的,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否则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公诉案件处理;同时提出,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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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驳直接证据定罪论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就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的证明关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法理学的理论,法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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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在运时应遵守哪些规则
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一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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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教您如何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根据以下两点来区分;(1)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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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直接证据具有哪些特点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直接证据具有哪些特点:1.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2.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的数量少,且不容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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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直接证据
按照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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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区别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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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的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一、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二、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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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虽然并非如人们习常以为的那样显明,但是存在某些共同性,真正复杂的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对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对于我们把握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进而对于程序上具有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设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讨论: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层次;二、间接证据关联性特征考察的基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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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自侦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当前,在部分自侦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经常出现反复甚至翻供的现象,给案件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自侦案件所收集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因此如何有效运用间接证据使之形成锁链认定案件就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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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但有着重要的作用
间接证据虽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一,是发现其它证据的先导。因为它往往反映事物的表象,通过对表象的分析,从而观察到事物的本质。其二,间接证据是印证直接证据的有效手段。其三,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时,依靠若干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也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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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应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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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凶杀现场,有证人看到嫌疑人拿着带血的刀。在不考虑这一证人证言的真伪的前提下,其是不能证明拿者刀的嫌疑人就是凶手。像此证人证言一样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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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叫做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2012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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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有: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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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带您梳理吸收犯的基本常识
吸收犯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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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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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构成多次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吗?
本案的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为抢劫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劫预备,且属于多次抢劫。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亦符合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属于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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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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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少基本鉴材无法进行精神病鉴定,无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精神病鉴定的法规规定,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时送鉴单位必须提交一定的鉴材,主要包括:(1)基本案情;(2)受鉴人本人的病史;(3)受鉴人亲属的病史情况;(4)证明受鉴人言行的其他旁证材料等,并规定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由于案发地群众普遍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精神不正常,故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由于鉴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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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