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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常识刑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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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鉴国外监狱设计和建设的成功做法完善我国监狱管理制度

    监狱建筑设计是监狱文明的体现。由于行刑理念、经济社会发展等不同,各国监狱建设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狱建筑方式,分析了其特点,探讨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建筑的启示。
  • 浅析我国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及其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第一,监狱改革的动因;第二,监狱改革的目标;第三,监狱改革的方略。
  • 学习和借鉴英国的监狱管理经验 推动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狱事业的发展

    不同性质的国家,因其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刑罚目的以及思想文化内容的差异,监狱管理显现不同特征。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监狱制度,其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加强监狱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角度来谈中国监狱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一)监狱的主管机关;(二)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三)监狱的财政体制;(四)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五)刑罚的执行;(六)狱政管理。
  • 从田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狱功能的异化到监狱的悖论

    监狱文化是监狱这种特定组织内部的文化概括,它包括监狱主流文化和监狱亚文化。监狱亚文化是犯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它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与监狱主流文化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往往不为主流文化所认可。监狱是各种亚文化的汇合之地,许多亚文化的积淀、适应、整合、传承都在这里顽强地进行着。监狱亚文化可分为三类:一是价值观念类;二是行为类;三是语言类。监狱成为监狱亚文
  • 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犯“主观臆断”的错误。文章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本文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一、证据运用中的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 浅析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及其规则的完善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一、间接证据基本理论;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规则的完善。
  • 从一件不起诉案件浅析间接证据的运用

    从间接证据的含义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正是由于间接证据存在以上特点,才决定了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需要具体分析和综合研究。因此,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掌握以下一些规则。
  • 论刑事简易程序及其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本文拟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主要模式、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主要模式;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实践;五、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 两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最新司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文中意见。
  • 正当性语境下新刑事简易程序之评价

    刑事简易程序系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审理程序。我国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解释及2003年“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补充细化。在司法实践已经成熟的基础上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吸收进来,在刑诉法上加以统一规定,进而
  • 刑事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哪些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 论哪些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其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灵活、耗费司法资源低的司法审判程序,能够及时惩罚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笔者总结了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工作中的运用,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分析。一、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况;二、公诉人出庭情况;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四、征询被告人意见情况;五、把握简易程序适用
  •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作了哪些简化?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是针对具体案件而遵照简便、灵活适用的。一、庭前审查问题 ;二、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审判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 。
  • 从提讯的意义、任务、准备以及策略对审查起诉中的提讯作些粗浅探讨

    本文试对审查起诉中的提讯作些粗浅探讨。一、提讯的意义;二、提讯的任务;三、提讯的准备;四、提讯的策略.
  •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将犯罪现场重组的刑侦方法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

    犯罪现场重组方法是公安刑侦人员利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包括形象痕迹、印象痕迹、心理痕迹),分析推断案件性质、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顺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从而推走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进一步全面充分收集犯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认知方法。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将犯罪现场重组的刑侦方法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以期达到更好的辩护呢?答案是肯
  • 应从调查取证的性质入手分析法院在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法院行使调查收集证据权的性质,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职责说,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职责,但负有在法定情况下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职责”。或者说“属于法院履行审理义务的行为”。另一种观点是法院证明责任说,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同,认为该项权利是人民法院在
  • 您知道哪些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必须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论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针对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原则;二、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具体设计。
  • 什么是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犯罪原因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破坏国家秩序,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 什么是刑法中的职务犯罪?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它的特点是贪污受贿多、涉及领域广、亿元案迭出、作案智能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 以古今对照、中西比较为视角来探讨我国当下刑事拘传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

    刑事拘传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历来我国刑诉法有关拘传的规定都很简略,导致其实用性差、司法适用率低。新修刑诉法出于人权保障之目的,修订了拘传制度,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拘传的对象范围、时限与间隔、适用条件、法律监督等方面。以古今对照、中西比较为视角进行探讨,可为拘传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进路,藉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理性运作。
  •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 刑法条文中的职务犯罪罪名有多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 从防卫过当的实务案件出发揭示结果无价值论的逻辑在实务运用中所呈现的问题

    以结果为核心与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将作为整体的防卫行为割裂开来评价,而且造成“必要限度”的要件丧失独立的意义与地位,还进一步促成防卫过当一般构成故意犯罪的结论。实务中“唯结果论”的做法,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契合;结果无价值论的兴起,为“唯结果论”的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不同于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应借鉴立基于法益权衡的优越利
  • 什么是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和管辖?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
  • 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单位犯罪几个疑难问题

    一、单位犯罪主体方面: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三 、单位犯罪客体
  • 一则案例辨明单位犯罪与数罪并罚

    如果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直接判决追缴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货款18.6万元,应无异议。问题是,本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能否直接判决追缴在形式上属于艾克公司财产的货款?基于二人的特殊身份及其代理关系,不认定案件属于单位犯罪。
  • 死刑是怎么执行的?由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 从一则案例看单位偷税犯罪

    本案焦点有三个:偷税罪是否可以由单位犯罪构成;本案金属制品公司偷税罪是否为单位犯罪;林某是否应当承担偷税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应对金属制品公司以犯单位偷税罪处罚,同时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林某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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