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相关规定、参酌外国法制的基础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因缺少基本鉴材无法进行精神病鉴定,无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精神病鉴定的法规规定,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时送鉴单位必须提交一定的鉴材,主要包括:(1)基本案情;(2)受鉴人本人的病史;(3)受鉴人亲属的病史情况;(4)证明受鉴人言行的其他旁证材料等,并规定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由于案发地群众普遍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精神不正常,故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由于鉴材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发病期间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医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是如何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法医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是如何的?1.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2.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