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为时与犯罪日的确定对解决何时可以追诉犯罪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存在计算方法不科学或时效期限过短等漏洞
污染型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危害后果往往迟滞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在污染型环境犯罪适用中存在计算方法不科学和时效期限过短等问题。建议通过修改时效计算方法、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期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途径对之进行完善。在期间确定及时效起算上.应明确并细化期间起算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准
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法理基础及国家赔偿的一元价值理论,决定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下以权利救济为价值取向。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三大诉讼及国家赔偿法关于期间规定的异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提出应然意义上请求时效的理想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归属上,请求时效应为实体法上的制度,系诉的有理由要件,而非仅仅程序法上的立从刑法的立法原意及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来看确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的紧迫性
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作出了追诉时效的规定,而对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成为适用诉讼时效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也应当确立追诉时效,理由是:第一,单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和自然人一样,能够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信息和状况进行认知并作出反应,在单位利益支配下,其同样能够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时效不中断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有同案犯未过追诉时效的,其他同案犯是否以未过追诉时效追究刑事责任一直存有分歧。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在其同案犯归案后,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尊重事实状态说将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上升到刑法目的的角度结合社会秩序进行论证
追诉时效的正当根据实际上是指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即追诉时效制度启动并运作的正当性。一、对现有解释进路的梳理;二、对现有解释进路的诘难;三、宽恕理论:对追诉时效正当根据的崭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