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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不是影响罪行轻重的要素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的行为、结果等不法要素,以及故意、动机、目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责任要素,判断被告人所犯之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进而决定是否选择减轻的法定刑。总之,对应于情节较轻的减轻法定刑的选择根据,是罪行较轻,包括不法程度的减轻与责任本身的减轻。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不是影响罪行轻重的要素,故不能成为选择减轻法定刑的根据,只能是选择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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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酌定从轻情节适用的规范化路径及其法律监督
对于死刑案件中经常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类。因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较大影响,上述三类从轻情节有着政策性法律元素的特质,同时,由于其适用效力、适用范围等区别于法定量刑情节,该类情节还具有相应的个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从内部机制建设,外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对酌定从轻情节的认识,创造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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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的量刑请求 既支持了起诉书的起诉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诉讼要求
刑事诉讼请求,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后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公诉案件的量刑不提具体的要求,固然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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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确保量刑建议价值实现的机制保障
量刑建议的质量要求体现在形式上的规范性、结论上的一致性和价值上的正义性方面。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步骤应为:根据案件事实和性质选择法定刑幅度;采用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建议量刑起点即量刑基准;结合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反映全案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提取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由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得出刑罚量以最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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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需要就“准情节”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意味着要有评价标准,即应依据基于法律理念、刑法原理、刑事政策等所生成的刑罚根据来进行;还要依据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事由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来对量刑情节及其单复数进行判断。由于作为刑罚根据的责任刑、预防刑等的功能和地位不同,量刑情节的识别需合理地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以及其它情节。一、量刑情节识别中存在的问题;二、规范地识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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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胁从犯立法模式的弊端 使被胁迫情节作为法定情节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受胁迫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设立为责任阻却事由,我国采用了胁从犯立法模式。如何克服胁从犯立法模式的弊端,使被胁迫情节作为法定情节能在司法中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是目前我国刑法改革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一、被胁迫情节的立法模式比较;二、我国胁从犯制度的弊端;三、胁从犯立法根基评析;四、被胁迫情节的定性要件;五、被胁迫情节的定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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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体现。量刑主要是限制乃至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司法活动,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司法层面又缺乏一个完善的量刑规则,多年来一直采取“估算式”量刑,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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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中的从轻情节之适用条件呢
当前,我国在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上存在着重刑倾向和过度适用死刑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上存在的“唯数量论”等有关。我们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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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合我国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必须采取重典治“黑”,不宜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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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减轻制度与罪刑法定绝不相容 它为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保留了制度空间
特别减轻制度是指1997年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减轻处罚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制度。笔者拟将特别减轻制度与刑事类推制度作一全面比较,剖析特别减轻与罪刑法定的背离和对自由裁量的突破,同时考量在现行法治环境下特别减轻制度的运作,提出特别减轻制度设置的不妥,并进一步提出补正的办法。一、制度蕴含与制度比较:特别减轻与刑事类推;二、法理析论:罪刑法定与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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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不仅仅在司法层面上被尊为金科玉律 在立法层面上亦被奉为衡量立法正当性的圭
刑法修订过程中,在酌减的存废问题上争议激烈。酌量减轻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制度,具有救济“情轻法重”、健全“轻罚机制”的功能。一、酌量减轻立法的渊源性根据;二、酌量减轻立法的功能性根据;三、酌量减轻与罪刑法定关系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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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一步认识 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
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法学界瞩目的热点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的学者,极少有人论及减轻刑事处罚的问题。事实上,研究减轻刑事处罚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对减轻处罚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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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熙辉与黄京平共同探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是否可以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种?分析刑法分则的规定,之所以没有对某罪规定某个刑种,是考虑到这类犯罪行为的基本刑事责任程度与该刑罚幅度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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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现行罪刑设置的轻重 首先应当明确评价的标准
重刑思想易于破坏合理的罪刑关系,最终导致刑罚功能的失缺,也易导致疏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趋于虚空。因此,长远而言,其弊远大于利。其一,“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其二,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其三,犯罪统计尚不精确;其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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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诉讼职能区分的角度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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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对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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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实践中 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在罪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量刑实践中,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这样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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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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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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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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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刑法中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规定: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