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认为,在《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第二,《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第三,《公约》条款的保留;第四,关于《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对于美国联邦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关注大凡侧重于这一条款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的理论纷争。对于正当程序条款这一面相的忽视,导致了诸多中国宪法学者的认识误区。
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命题。它向我们诠释了地方司法在维护个人权利和实现正义方面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地方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鉴。
正当防卫权利和权力的有机结合 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彰显
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角度出发,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晚近发生的案件往往是权力与权利未实现有机结合、有所失衡引致。在警察防卫权中,国家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与他人合法权利都需要觅得平衡。应理性对待正当防卫,不应放大其社会功效。
自由刑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权利剥夺和限制的应有的必要限度,究竟在哪里?对于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的具体内容,究竟哪些应该保障,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如何在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和合理监禁与惩罚两者之间形成有效平衡?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并不够清晰;而观念的模糊以及制度、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了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在监狱行刑实践中的缺损。由此,就我国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我国立法应以被追诉人为基点完善对会见权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见权的权属,在侦查阶段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其次,应确立自由会见的原则,对少数限制会见的例外情形,立法应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会见权的本质是交流权,应在侦查程序牛赋予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促进会见权的实现。最后,应
录音录像的实质是侦查内卷中的口供电子形式,是控方掌握的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在辨方无权分享录音录像、结构性失衡的程序中,录音录像具有固定证据、内部监督以及培训教程等程序管理功能。录音录像的人权保障功能多被学者所夸大,或为实务界的特意言说,人权保障功能具有间接性和非制度性。在犯罪控制、保持稳定的大局中,深陷侦查中心主义构造中的录音录像,仍然坚守程序管理功能;但在 通过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比较 完善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问题作一探讨
笔者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对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的比较,对完善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问题作一探讨。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及其与国际人权公约标准的比较;二、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面对死刑的人与具有国家强力为后盾的控方地位不平等该赋予面对死刑的人以沉默权
对死刑的限制,不仅要从刑法制度上进行设计,而且要从程序制度上进行设计,从而使死刑适用程序为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而科学化、正当化。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及其与国际人权公约标准的比较;二、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诉讼中,您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定的制度一般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并且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也不例外,现对其成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二)重口供轻实物证据;(三)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四)社会舆论的冷漠和受害人权利观念的缺失;(五)对刑讯逼供行为处罚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新刑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必备品格。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而且在分则的具体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也予以了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