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减轻制度与罪刑法定绝不相容 它为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保留了制度空间
特别减轻制度是指1997年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减轻处罚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制度。笔者拟将特别减轻制度与刑事类推制度作一全面比较,剖析特别减轻与罪刑法定的背离和对自由裁量的突破,同时考量在现行法治环境下特别减轻制度的运作,提出特别减轻制度设置的不妥,并进一步提出补正的办法。一、制度蕴含与制度比较:特别减轻与刑事类推;二、法理析论:罪刑法定与自由裁罪刑法定不仅仅在司法层面上被尊为金科玉律 在立法层面上亦被奉为衡量立法正当性的圭
刑法修订过程中,在酌减的存废问题上争议激烈。酌量减轻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制度,具有救济“情轻法重”、健全“轻罚机制”的功能。一、酌量减轻立法的渊源性根据;二、酌量减轻立法的功能性根据;三、酌量减轻与罪刑法定关系之辨正。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一步认识 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
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法学界瞩目的热点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的学者,极少有人论及减轻刑事处罚的问题。事实上,研究减轻刑事处罚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对减轻处罚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