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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刑辩百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认为,自动投案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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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自首
  • 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自首作一些初步探析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作一些初步探析,以供商榷。问题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否成为投案对象,胡某是自动到案还是被群众扭送,胡某可否认定构成一般自首?问题二、被告人黄某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时主动到C市D区公安机关投案,刚进入一楼办公室门口,便被案发地A市B区公安干警被抓捕,可否认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共同盗窃行为为一般自首?可否认定被
  • 对现场等候型自首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构成自首时,主观上被告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对被告人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 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及自首与坦白的价值位阶出发提出“罪行发觉择一认定”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中的重大嫌疑与犯罪嫌疑不具有同一性,物品痕迹具有犯罪后不久“显著”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认定其罪行已被发觉。侦查机关意料之中的罪行属于侦查方向的范畴,意料之中交代的罪行未必可以认定已被发觉。罪行发觉择一认定可以实现自首制度的法律精神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价值位阶。择一认定即以怀疑的若干罪行中的轻罪视为已被发觉,重罪视为未被发觉;如果还有无罪可
  • 交通肇事中视为自动投案认定的难点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一、视为自动投案的理解;二、交通肇事中视为自动投案认定的难点;三、几种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分析。
  • 论拟制自首轻刑化的理由及其从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负有主动协助将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义务,但司法解释将拟制自首作为一种从宽量刑的情节,符合刑法学基本原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心理,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认定拟制自首需要界定“亲”与“友”的范围,识别虚假的协助归案,注意从轻幅度,强化证据和程序意识
  • 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来予以完善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的自首认定纷争

    鉴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律解释和法律审查上的消极怠慢,而司法实践又迫切要求对“法律、法令条文本身做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这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应对形势变化并作出各类司法解释或规定,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准确适用法律。然而,不受审查的司法解释已然侵蚀立法解释的权限,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等问题已然危害到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制统一体
  • 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为共同犯罪人自首时,除了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外,还需交待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认为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 准自首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目前,关于准自首的认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准自首成立之主体条件的认定;二、准自首成立之罪行供述条件的认定;三、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分。
  • 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正确探讨自首的有关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自首

    自首是我国当今刑法中一个最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做以下探讨:一、投案时间的限制;二、投案对象的限制;三、投案动机及方式的限制;四、自首的刑罚裁量。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 如何理解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

    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但是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单位自首的效力等则存在不同观点。从单位独立性与单位成员独立性、平等性的角度来看,刑法确有必要肯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另外,单位自首的实施及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也应当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 如何区分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1)设置体系不同;(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 如何认定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 什么是自首--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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