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及充分挖掘量刑辩护的空间和独立价值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
笔者认为,“事情责明”原则是诉讼调解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批评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某些认识的偏差。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当坚持,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调解“穿新鞋,走老路”。一、“事清责明”原则的“五宗罪”;二、“事清责明”原则缘何被“冤枉”;三、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四、诉讼
为我国现行不能犯理论进行无罪辩护
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属于客观主义性质的学说,与德、法、英、美等国家在未遂犯的判断上采用了相同的观点。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较之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各种新提倡的观点而言更具合理性。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和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是刑事辩护技巧的集中体现
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刑事辩护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的新的曲解展开无罪辩护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揭示和驳斥裁判理论的普遍预设 实现为法教义学的辩护
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
为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进行辩护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
无罪辩护往往不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按照不同角度,刑事辩护策略可分为: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法律辩护和事实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作为刑辩律师,熟练掌握并会灵活运用策略是必要的:一是深刻认识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并正确把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关系;二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
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并试图对其进行辩护
对相似行为的类型化立法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同样是外在强制力作用下的加害行为,基于意志自由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的不同,在刑罚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无罪过事件因违法阻却当无罪,善意的加害因保全了更大法益当免责,行为强度过限而造成不必要之损害可主张罪小责轻。上述分类是针对自愿与被迫交叉行为作出的谨慎处理。
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否认论进行再质疑 以期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的正当性
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形式的揭示,可以得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不仅符合转化犯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入手来实现无罪辩护之目的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
论无罪辩护对量刑辩护的限制及量刑辩护对无罪辩护的冲击
借鉴美国有效辩护的经验及启示来对我国有效辩护的障碍及策略进行分析
我国单轨制侦查模式、“轨道平行模式”的控辩关系、付之阙如的证据规则、非理性的实用主义诉讼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律师辩护的实质性。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应当在有效辩护的理论构成、有效辩护入法、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供给及其保障机制、辩护律师业务能力、无效辩护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辩护律师在选择做无罪辩护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在辩护过程中,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法律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适用对象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罗云)去年10月,一男子在一上午的时间内连续犯下抢劫、强奸未遂两案,被群众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某某患有精神意识异常,经鉴定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但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此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向罗湖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者向同级法院提起申请。昨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罗湖法院已于3月6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无罪辩护
尽管在不成熟的法治环境下,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业务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下,无罪辩护尤需防范执业风险;但只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智慧,遵守职业道德,依据法律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权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作务实、有效的选择,我们就有胆识和勇气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为人权、为生命而战!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国际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的深刻影响下,在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并终将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在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司法及执法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无罪辩护必将迎来春天!
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
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并由此决定了宁纵勿枉的价值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避免误罚无辜的价值目标而展开,其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独立、公正、权威的法院和法官是制约侦查权、控诉权,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组织性保障,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设置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