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会见的角度对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
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从律师会见权考量当下中国反腐政策的诠释
当下中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
浅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之律师会见
当下我国在反腐败犯罪工作中必须恰当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和“受贿行贿一起抓”策略思想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关注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问题,使得其三者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中协调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至于出现政策策略上的偏差,从而在整体上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工作和刑事法治建设大局增添“正能量”。“老虎苍蝇一起打”较为形象地宣示了我国反腐败犯罪
恐怖犯罪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针对当前恐怖犯罪滋生蔓延的形势,在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思考和构建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恐怖犯罪兼具政治性、反社会性、反人类性与组织形态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点。其特殊性对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特殊的程序性要求。目前可行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加强电子监控
对取保程序的运作进行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
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
以保释为借鉴视角分析我国扩大适用取保候审面临的主要困难
保释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羁押替代措施。在欧美法治国家,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应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趋势和要求,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是刑事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状况下,囿于文化传统、民众心理、司法体制、物质基础、社会控制手段等因素,扩大适用取保候审存在诸多困难。认识和面对这些困难,以做出
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
从取保候审的角度谈谈刑事法修正中的政策问题
刑事法修正中,实体法接连出台修正案,对公共刑事利益总能迅速作出反应的情形与程序法迟迟按兵不动的情形形成鲜明的对照。原因不仅在于实体法强调犯罪化、体现刑罚权、回应民众旺盛的刑法需求,更在于程序法强调制度建设、体现人权保障、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根本所在。前者易而后者难,这正是中国法治步履维艰的体现。
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保护--取保候审
对我国刑事法中的孕妇应作统一解释,将其扩大解释为包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等“曾经怀孕”的妇女;对哺乳期妇女应从法定身份的立场出发,解释为哺乳自己未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但不以母乳喂养为限。刑事法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刑事法应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死刑的排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取保候审
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探讨被告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从广义上讲,它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即当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具体适用于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研究如何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
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主要原因来自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罪推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采取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担保条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风险评估、
从禁止医助自杀到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辩护
对医助自杀的讨论历史悠久,但普通法经验和成文法规范普遍禁止这种行为,医助自杀的反对者从滑坡论证,“杀死”和“让其死”之间的道德区别、医患关系的困境等方面拒绝承认其合法性,但这些理由并不足以为禁止医助自杀提供正当证明,相反,其论证的乏力和逻辑的错误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提供了巨大支持,因此,禁止医助自杀是一种错误且非理性的制度安排。
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及充分挖掘量刑辩护的空间和独立价值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日律师替“慰安妇”受害者出庭辩护
面对“慰安妇”问题,很多人都是义务的参与调查,对受害者提供种种帮助。也有很多中国与日本的律师参与其中,为起诉日本政府、还原历史真相尽自己的一份力。
论“禁止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
依据中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解释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为什么未出庭辩护律师会反成被告呢?
一审宣判后,雨继伦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代理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2003年7月24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从立法、诉讼构造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笔者拟从立法、诉讼构造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一些构想。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分析;二、对死刑复核程序合理性的质疑;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性构想。
从解析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到实现罪轻辩护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如何运用证言拒绝权来进行罪轻辩护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一、赋予辩护律师拒证权的依据;二、拒证权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