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她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
刑事辩护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应当获得宪法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直接体现一国人权保障的状况和法治文明的程度。宪法规定刑事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迫诉者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这一对抗性权力,使控辩力量趋于平衡。我国刑事辩护权在现行宪法构架下尚有立法上的缺陷,影响了刑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是宪法人权
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行为来实现无罪辩护
刑罚权是国民全体最重要利益的基本保障,绝非个人实现其私利的卑鄙手段,我们必须赋予个人这样一种权能,即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对抗,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辩护正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体现。
从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到无罪辩护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文以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辩方权益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别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找出被害人的错过来实现罪轻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过错是被告人时常援用的辩护理由,不过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概念的界定比较宽泛。应当结合被害人非法行为对被告人精神刺激的突然性与严重性,对被害人过错持狭义理解,这有利于遏制当事人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也有利于尊重被害人的自由权。被害人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理论依据,可以帮助认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在认定被害人过错时,应当考
以辩护权来制约侦查权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是一国诉讼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辩护权无疑可以从外部制约、监督侦查权,促使侦查权法治化、规范化运行,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司法的民主与公正性。
就看守所应对律师会见环节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公正是任何诉讼的首要价值,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彻底破解“律师会见难”顽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考验也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死刑的临行会见权,是死刑犯的权利,还是其家属的权利?
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重大课题。死刑临终告别应当成为一项对生命伦理关怀的法律权利。现今的死刑临行会见权规定于司法解释而非基本法律中,权利的实现也稍显力不从心。死刑临刑会见权基于其人格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基于其身份权特性归属于死刑犯的近亲属。为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双方临行会见权的实现,合理的思路是将这一权利规定在法律或立法解释中,科学的方案是明确权
论述侦查阶段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
保障罪犯人权应当从律师的会见权开始
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人会见权
侦查程序中律师所享有的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权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最重要的权利,缺乏或剥夺这一权利,律师就根本无法行使其他权利。因此,保障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
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律师会见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律师反馈较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期间限制律师会见权的依据在于律师会见权被不当使用或确有侦查之必要。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立法规定进行探讨。
从一个反向的视角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探讨“会见限制”
控辩平衡理念与执法积习的不和谐摩擦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率一定程度降低。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症结在于执法心理的转变未能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在于“口供情结”、“重实体、轻程序”、“有利于公诉”观念的影响。
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
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期待着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死刑犯和所有囚犯的权利保护方面能有新的举措
据笔者了解,类似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案例以往也零星见诸媒体,中央电视台也作过类似的节目报道。
从律师会见权来探讨谦抑理念下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选择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非法持有特定管制物品或财产为客观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设立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一方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证明的难度,实现诉讼经济。然而,持有型犯罪客观上也蕴含着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消弱刑法人权保障功能以及因推定出错而发生错误裁判的危险。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立法上不宜盲目扩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论律师自由会见与限制监控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外国籍罪犯通讯的有关规定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论新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会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