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首及减轻处罚的角度为龙某抢劫案进行罪轻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冯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进行罪轻辩护
笔者在此案的辩护中,应用犯罪现场重组的方法,首先对现场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血型鉴定的客观关联性进行审查,认为精液的检验结论与被告人孙某的血液检验结论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现场勘察记录的痕迹与公诉人指控情节经过结论顺序有矛盾。所以,认定被告人孙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
笔者认为,“事情责明”原则是诉讼调解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批评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某些认识的偏差。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当坚持,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调解“穿新鞋,走老路”。一、“事清责明”原则的“五宗罪”;二、“事清责明”原则缘何被“冤枉”;三、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四、诉讼
为我国现行不能犯理论进行无罪辩护
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属于客观主义性质的学说,与德、法、英、美等国家在未遂犯的判断上采用了相同的观点。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较之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各种新提倡的观点而言更具合理性。
被告人坚持被指控罪名不成立时辩护人可不可以采取罪名从轻辩护策略?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
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进行罪轻辩护
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以及如何针对存在疑问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进行有效辩护,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与所谓“隐蔽物”如何理解,以及在程序上进行何种抗辩,是目前刑事辩护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一、我国刑事现场指认程序存在瑕疵的分析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和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是刑事辩护技巧的集中体现
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刑事辩护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的新的曲解展开无罪辩护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揭示和驳斥裁判理论的普遍预设 实现为法教义学的辩护
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
为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进行辩护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
论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
辩护人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是以所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即罪名从轻辩护。然而,罪名从轻辩护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却饱受理论界的争议。在我国法院可以径行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行司法体制下,罪名从轻辩护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往往不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按照不同角度,刑事辩护策略可分为: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法律辩护和事实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作为刑辩律师,熟练掌握并会灵活运用策略是必要的:一是深刻认识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并正确把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关系;二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
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并试图对其进行辩护
对相似行为的类型化立法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同样是外在强制力作用下的加害行为,基于意志自由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的不同,在刑罚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无罪过事件因违法阻却当无罪,善意的加害因保全了更大法益当免责,行为强度过限而造成不必要之损害可主张罪小责轻。上述分类是针对自愿与被迫交叉行为作出的谨慎处理。
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否认论进行再质疑 以期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的正当性
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形式的揭示,可以得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不仅符合转化犯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入手来实现无罪辩护之目的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
对取保候审功能两次异化的描述和分析并使其实体化
通过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取保候审的功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了两次异化,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实体化的问题。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具有惩罚化、实体裁判预期化和变相刑罚化的特征。在取保候审实体化的背后,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附于刑法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认识,学者们对取保候审提出的改革方案都会面临困境。
探讨如何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途径
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做法与途径有哪些?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高素质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二、高标准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三、严格审查证据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关键;四、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影响和挑战及其创新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点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内部制约职能进一步强化,保障权利、化解矛盾的责任更加明确,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人员面临着执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出庭支持抗诉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办案力量和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全面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