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 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
“检察一体化”是根据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⑵而提出的原则要求,但如何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以取得良好的申诉案件办案效果,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一、构建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必要性;二、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路径;三、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的重点环节;四、检察一体化刑
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公开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对监督司法机关弥补司法过错和瑕疵,提高人民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一、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价值;二、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面临的问题;三、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构建。
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机制的路径选择及对其的具体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从维护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角度 应当平等赋予所有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对于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可以提出申诉,而对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有申诉权,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理由如下:一、没有完全涵盖刑事申诉客体的范围;二、未予当事人平等权益保障;三、与当事人申诉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论新刑诉法出台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思考。
7年的诉讼纠缠--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26日从最高检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此案从最高检开始督办至改判无罪,历时了7年多之久。
应当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
对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赋予被处死刑者一些必要的权利。从目前而言,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一、死刑犯要求减刑、赦免权;二、死刑犯要求会见亲属权。
论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概括,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无会见请求权;二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缺乏明确规定;三是会见的内容是否应当向侦查机关公开。
论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是怎么样会见在押当事人
与中国相比较,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时有更为全面的保障。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在当事人被警察拘留之始就被告知。一旦当事人选择了“我现在就需要律师”,警察就必须停止任何讯问活动,并与当事人的律师取得联系。美国法律规定,被逮捕的当事人应当在最迟48小时之内就送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初次聆讯,由地方治安法官裁决该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被保释。
揭示会见权的实现障碍及其根源并提出完善其保障机制
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
探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衡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等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评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从正确性、针对性、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法官后语、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案报告书论文化、规范说理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
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包括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以往法院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往往只是单纯确认事实而不指出裁判理由,即使有个别说明裁判理由的,也是结合犯罪构成理论论证犯罪的定性问题,而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不予释明,这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判决理由申明确产生量刑结果的各要素,并充分运用证据对量刑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释明。
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在特点及与司法实践的需求
案例指导制度设立后,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传统制度框架下普通案例存在的局限性得到了有效克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为确保普通案例发挥预期的参考功能,需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同时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背景下,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
从法效力的视角对汉代地方行政下行文书展开探讨
教是汉代地方行政长官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亦是汉代儒家教化作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法效力。而且,随着地方长官的政治权威与重刑理念逐渐贯彻到教的运作过程中,其法效力还得到不断强化。此外,教在制颁过程中较少受到朝廷干预,这一方面保障了地方行政运作的有效畅通,增强了地方长官的行政决策力;但另一方面则导致教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凌驾于朝廷诏书之上,弱化了
法庭辩护词(刑事)文书的制作要点有哪些?
法庭辩护词(刑事)。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行要写明标题;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四)案件事实情况;(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六)告知事项。
不起诉决定书对未认定的事实也应说明
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未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应予以说明,理由如下:一是相关司法解释包含了该项内容,应视为对此已作出规定;二是有利于保护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诉法立法精神;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论辩护律师会见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鉴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都把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阶段,因此,律师会见也相应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和审理阶段的律师会见三个阶段的会见。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三、审理阶段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两点--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此次修法中,延长了审理期限,将窃听、卧底、秘密摄像、拍照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