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与问题出发 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路
在过去的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为权利人提供公平、有效的权利救济。对此,尽管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新内容,但是仍然需要针对财产保全明确规定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法律责任,明确刑事犯罪受害方申请保全的时间和实行财产保全裁定权与执行权适度分离;由法定行政机关、有关社团与检察机关共同拥有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权,实行双公诉人制度,以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建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现行法律体系肯定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有违立法初衷。文章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合理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两
心理分析为视角对诉讼主体在刑附民诉讼调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附民诉讼调解对策及方法进行专题研究的很少,更少有人从心理学视角出发进行研究,而法官又亟需这方面研究的指引,故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尝试以心理分析为视角对诉讼主体(法官、受害人及被告人)在刑附民诉讼调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促进刑附民诉讼调解有所裨益。
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的路径
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犯罪四元责任主体的提出,为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通过强化刑事财产保全制度、合理运用刑事和解、实现罪犯赔偿的动态持续化、量化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责任、创新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是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的有效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需要加以明确和细化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刑事附带民诉讼较修订前有着较大篇幅的改动,但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未予明确。
比较两岸刑事上诉审程序制度的不同点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一审判决难以均达到实体正确、程序正当的程序,因而有必要设立上诉审程序加以救济。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
浅析提审权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价值思考
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非常大的特色就是轻罪上诉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提审权。提审权制度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历来是一项颇受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今天。
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在可行性上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理论界围绕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争论也颇大。其实,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而赋予其上诉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可行性上却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论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建议和对策
笔者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上诉审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一、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二、对上诉审缺乏监督的主要原因;三、建议和对策。
在对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其完善问题做些探讨
本文拟在对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完善问题略陈笔者之管见。一、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之检讨;二、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应然性透视;三、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基本构想。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重构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价值体系
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
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并对其完善
对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旧通过一种封闭的复核程序来消除“冤案”的可能,应是不实事求是的,应是不与时俱进的。如何完善该复核程序,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二、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完善。
我国设立附带上诉的条件尚未成熟
附带上诉是上诉审程序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精巧的程序设置。它与处分原则和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也没有规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二审中当事人的请求对法官审理范围的拘束十分有限,再审程序的规定也有诸多弊端,这些使得附带上诉没有必要。
论如何保护缺席判决上诉人的上诉权
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
浅析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辩护人口头上诉权之论证及被害人上诉权之确保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
浅析最高法院是如何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
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
通过分析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寻求缓解这一困境的出路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
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以刑事三审终审制为背景对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展开讨论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