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
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对该案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慈善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报账员兼任区慈善总会和区慈善基金会会计张某挪用公款案,是连云区检察院成功查办的全市首例慈善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折射出慈善资金运行、监管存在严重失职,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通过对该案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慈善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对策和建议。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二、原因分析;三、慈善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掐准”城镇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症结所在为城镇化建设“护航”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为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是检察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掐准”城镇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症结所在,给城镇化建设“号脉”,旨在使城镇化建设这项“民心工程”,更加得民心、顺民意、谋民福。
从心理学的视角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加以分析
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有重大的价值。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权力寻租心理;二、侥幸心理;三、法不责众心理;四、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五、补偿心理;六、贪婪心理;七、为公无过心理。
剖析我们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产生原因及对其进行控制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权建设,妨害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阻碍经济发展,对腐败的惩治和有效预防是一个国家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之一。本文在参考现有的控制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后,主张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法律于一体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一、职务犯罪的定
对“保护伞”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剖析
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案件,对这些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认真剖析和研究,对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预防,进一步推动“严打”深入进行大有益处。
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
就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单独成罪及其罪刑设定等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在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背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药品监管问题。其中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背离国家倡导的民生理念。基于对现代社会药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以及政府公益行为的选择可能,将该行为单独成罪进行评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立法上,应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以此回应药品安全的风险诉求。就刑罚而言,应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以期达到刑种
当前女性职务犯罪呈现出“三集中、三突出、三隐蔽、三严重”特点
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基于女性的性别特点,女性职务犯罪在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原因等方面明显不同于男性职务犯罪,因此,要采取诸如加强心理干预、推进家庭建设、优化女性发展环境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论我国维权性群体事件中职务犯罪法律处置的完善与构建
社会急转型、利益大调整致使职务犯罪引发的维权性群体事件频发。但受现行处置组织缺乏中立性、处置方式较为单一等因素影响,现行处置方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此类事件,进而化解社会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前、司法中两个阶段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置制度。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交易型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探讨
为逃避刑事追究,以商品交易的方式掩盖贿赂犯罪事实成为当下贿赂犯罪的基本手段。“两高”于2007年7月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应的适用法律解释,但《意见》只是解决了部分技术性问题,司法机关运用《意见》处理一些交易型受贿案件时仍然碰到不少难题。因此,对交易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大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
以交易形式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故意使自己任职单位遭受财产损失,从而使第三人获利或者自己间接获利,这种行为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常见的利用职便直接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表现形式迥异,其中某些行为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有些则无法直接在刑法中找到可以
关系刑法理论为分析工具 多维度地对受贿罪主体问题展开研究
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从刑法规范实质分析的角度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以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的解读和细致的框定,“职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利用因承担有关事务所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
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与长效中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应该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
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
剖析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比率过高的原因
自首作为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最终处理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务中,一些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理论上偏少;二、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首率过高的原因分析;三、降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高自首率的措施。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为视角对反腐败展开论述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两大“主力”的多元反腐败机制存在较多不足,以致实效欠佳,且一些普遍性做法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可依循激活存量的思路,理顺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目前,我们应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适度拓展检察职能。如此,既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
归纳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剖析其发生的原因
结合本院自侦查办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据及实际,归纳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剖析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祈祷!铭记!反思!——为了外滩踩踏事件36位遇难者!
郑州“房妹”案宣判: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被判刑25年:因犯挪用公款罪、
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房妹”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妹”之父--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