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来探讨有组织洗钱犯罪
有组织犯罪如何洗钱?笔者根据《金融犯罪》一书的内容和笔者查阅的一些相关资料,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简单介绍如下:一、洗钱的阶段;二、洗钱的方法。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近年出现的新态势及如何妥善应对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新态势:金融犯罪新手段追随金融市场热点,与新兴金融业务如影随形;金融机构的“用户至上”主义衍生金融犯罪的空间;金融冒险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犯罪的处置引发对金融监管制度逻辑的思考;金融犯罪的全球化呼吁国际立法与司法的合作。面对新态势,刑法应以及时犯罪化,完善金融诈骗犯罪构成设计、拓展司法能力、加强刑事
探究我国治理金融犯罪实践的政策与模式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摈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
论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也具有先天缺陷和风险因素,必须从政策和法律法规角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成因、特点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的金融犯罪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谨慎的成因剖析
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导致法律虚置现象;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刑事政策宽容,司法非犯罪化;金融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性等等。推进金融刑事司法工作,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协调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注重立
在科学的刑罚观指导下本着更为理性的思想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的紧迫性
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从集合犯、连续犯的角度论金融犯罪罪数形态
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一、想像竞合犯;二、结果加重犯;三、集合犯;四、连续犯;五、吸收犯;六、牵连犯;七、继续犯。
浅析涉众型金融犯罪需厘清的几个争议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的认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2.用于生产经营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执法思想混乱;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有争议。
在金融犯罪中怎样区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目的
如何区分一般借贷纠纷与金融犯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判断好这一关键点,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占有的司法推定;二、间接故意的认定;三、区分情形对待。
论身份犯共同犯罪定性之司法解释与学术观点介评及其立法构想
身份犯是指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既可以作为认定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法理依据,也可以作为确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相异罪名的法理依据。对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那么应根据主要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两个或两
论强奸共同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分歧及其消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的探讨既是刑法理论本身的需要更是刑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包括定罪和责任分担两个阶段。对于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应立足于无身份单位(一般单位)是否利用了身份单位(特殊单位)的身份之便来解答无身份单位与身份单位共同实行身份单位的犯罪是否统一定罪问题。对于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可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的实行犯,而当自然人与单位实施非纯正单位犯罪时,则对自然人和单位分别定罪。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共同犯罪重点的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处理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
研究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不仅仅要从共同犯罪的理论谈起,更需要研究作为过失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具有类似于故意共同犯罪那样的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这里,首先需要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一、从共同犯罪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二、从过失犯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
论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
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两岸便利的交通条件和法域差异,建立起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团伙和网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两岸所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一、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二、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四、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法人员应当用社会学视野对刑法的规定做出正确解释并合理确定死刑适用的标准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
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理论空间及其具体方式
消极的责任主义、对责任严重程度的严格判断、以刑罚必然性和刑罚可感知程度为基础的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特殊预防论的必要性理论,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空间。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
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纯度应当成为量刑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所涉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但是,毒品的纯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特别是涉案毒品大量掺假后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在决定是否判处行为人死刑时,必须考虑毒品的纯度因素,一般不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
对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案件中主要电子证据的看法
近年来,毒品犯罪向互联网络渗透的趋势越发明显,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文章归纳了目前我国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的主要形式,并对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分类,有助于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发现和提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