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侠义的视角对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实证分析
理论界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在毒品案件的裁量中过多地强调了刑罚的威慑与一般预防功能,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及教育功能。对605个毒品案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毒品犯罪中,法益保护的方法以及应然的刑事政策应当是“以宽济严”,或者说,是“以严为主,以宽济严”。
毒品犯罪案凡符合死刑条件者坚决依法核准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今天是第27个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最高法院表示,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等依法予以严惩。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浅析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方法
是指通过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内河入海口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一、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二、海上走私犯罪侦查方法。
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学理界定及其司法认定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
浅析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证据问题
CEPA考虑了内地大量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防止非香港生产的产品利用CEPA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偷逃国家税款,冲击内地企业,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非法走私‘合法化’的严重问题,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要降低两地行政管理成本,不影响海关通关速度,保证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一、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问题;二、CEPA条件下走私犯罪的证据问题。
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
笔者试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相关对策提几点看法,以期对打击该类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一、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主要常见手法;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三、侦办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四、预防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对中、美、俄三国的走私犯罪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国外走私犯罪立法的共同特点和规律:1.走私犯罪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犯罪;2.多数国家法律在对走私犯罪具体规定上有共同一致性。我国走私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1.我国刑法对走私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和外国立法比较,明显偏重;2.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
深圳市根据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做出的走私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于2000年1月成立了专司走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刑事检察三处,集中行使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改进工作,我们对深圳市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期望这份调研报告对全国的反走私斗争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一、99年以来深圳市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论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一、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口假冒货物犯罪概念和特点;二、伪报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伪报知识产权进出口假冒货物犯罪的司法认定;四、立法建议.
金融行业成为企业家犯罪重灾区
2月6日,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林峰与公司副总经理胡梓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同一天,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称,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潘胜燊(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
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分析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二)缓刑的适用过于宽松,对走私犯罪惩处力度不够;(三)罚金刑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判处,执行措施不到位,从而流于形式.
金融危机在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我国走私犯罪的演变
有效遏制金融危机后走私犯罪激增的态势,必须针对滋生走私犯罪的诱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体系;优化工作方法,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沟通互动,加强司法合作;加强联系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研究和预测新时期中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并探讨其预防对策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走私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因此,研究和预测这样一种经济犯罪的趋势,对我们将来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论共同犯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责任范围及其特殊形态
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
从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的角度来探讨两者的区分
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行为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应当以客体为中心展开对侵占罪和盗窃罪准确区分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
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是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的因素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对盗窃罪加重情节加以分析
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