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把握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秘密窃取电脑COA标签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COA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25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COA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
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合理界定是正确处断此类案件的必备条件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
结合案例对盗窃罪中的“扒窃”进行探讨
形式解释谨守入罪,而实质解释在出罪上发挥功效,是解释盗窃罪中“扒窃”时应坚持的立场,这构成了对“扒窃”的限缩解释,而这一解释既要受总则条款的制约,也要受分则中盗窃罪本条及相关条款的制约。“公共场所”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和实质标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才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入户盗窃惊醒了失主是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司法2013年4月3日“两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吴刚进入陈某的房间盗窃,该房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而且陈某经常在该房间
从当前的国际立法实际和司法现状来看洗钱罪的犯罪客体及立法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将该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这说明立法者所着重关注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也使得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只有对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才能对其准确定性
财产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财产犯罪的有因与无因的问题。如果客观上采取了属于财产犯罪的手段,但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特殊的原因,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些财产犯罪手段取得了财物,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这在认定财产犯罪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财产犯罪与某些民事纠纷相区分的标志。
以盗窃罪为例探讨财产犯罪的数额认识以及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否需要认识,如何进行归责,需要根据故意内容进行判断。在概括故意场合,根据拎包原理,所知与所犯皆可归责于行为人。在确定故意场合,根据财产犯罪的规范构造,数额指涉结果数额时,不属于认识内容;指涉行为数额时,属于认识内容。此时,所知与所犯不一致,发生认识错误时,判断规则可归结为:所知轻于所犯时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时从所犯。
不能以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否认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二、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分述。那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上的哪种犯罪呢?
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 财产型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
财产犯罪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犯罪的主要形式,表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代化进程中,造成财产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犯罪机会增多,贫富悬殊加剧,价值观念混乱,腐败现象蔓延,犯罪惯性使然。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准确区分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以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为例
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
从比较中日两国危害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行为来探讨危害公司财产犯罪
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取本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此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虚假决算”行为结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以“酒托”案件为依托和例证 对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作出探讨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
通过对电子信息犯罪的表现形态与危害方式对其进行探讨
电子信息犯罪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衍生物。不法分子运用窃听、窃录、窃照、发送不良手机短信、制造计算机病毒、伪造信用卡和破坏互联网传输功能等手段,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实施商业欺诈,侵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隐私权,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面对这一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法律的、技术的手段进行控制和防范。
论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及其刑事对策缺失
本文即以情节严重、已构成实质犯罪、应当处以刑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探讨对象,“科研犯罪”系为讨论方便而提出的学理名词,而非立法概念。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二、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对策缺失;三、科研犯罪立法的刑事政策选择。
对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的侵害法益以及犯罪化等问题展开全面探
立足于刑法学研究的层面,本文拟对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的侵害法益以及犯罪化等问题展开全面探讨。一、“人体试验”的界定;二、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三、人体试验合法性的关键条件;四、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体试验的犯罪化。
对科学技术的畸形发展与滥用进行及时规范并对其入罪路径展开探讨
现代生命科技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法律未能有效防止生命科技犯罪发生的情形下,刑法的介入便成为必要。刑法介入时,要遵循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风险预防、保障生命科学健康发展等理念,并在介入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必要条件、限度条件等介入路径加以关注。
数字证据取证的技术是侦破计算机犯罪的重要手段
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对社会危害最大、最危险的一种犯罪,犯罪者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作为工具,犯罪行为不必像一般犯罪那样需亲临现场,也不像刀具、手枪等犯罪工具那样具体可见。这种缺乏犯罪证据与犯罪现场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数字证据和取证的重要性。一、数字证据概述;二、数字证据的取证特点;三、数字证据的存在源及表现形式;四、数字证据的取证步骤;五、数字证据的取证方法;六、计算
完善涉及基因技术的刑事法律体系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课题
科学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基因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目前有关基因技术及基因工程方面立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规制基因工程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因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从社会公益论的角度谈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