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两岸刑事上诉审程序制度的不同点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一审判决难以均达到实体正确、程序正当的程序,因而有必要设立上诉审程序加以救济。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
浅析提审权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价值思考
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非常大的特色就是轻罪上诉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提审权。提审权制度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历来是一项颇受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今天。
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在可行性上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理论界围绕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争论也颇大。其实,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影响诉讼结局而赋予其上诉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可行性上却遇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论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建议和对策
笔者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上诉审进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一、刑事案件上诉审中存在的问题;二、对上诉审缺乏监督的主要原因;三、建议和对策。
在对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其完善问题做些探讨
本文拟在对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就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完善问题略陈笔者之管见。一、我国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之检讨;二、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应然性透视;三、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之基本构想。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重构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价值体系
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
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并对其完善
对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旧通过一种封闭的复核程序来消除“冤案”的可能,应是不实事求是的,应是不与时俱进的。如何完善该复核程序,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具有诸多弊端;二、未上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完善。
我国设立附带上诉的条件尚未成熟
附带上诉是上诉审程序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精巧的程序设置。它与处分原则和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也没有规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二审中当事人的请求对法官审理范围的拘束十分有限,再审程序的规定也有诸多弊端,这些使得附带上诉没有必要。
论如何保护缺席判决上诉人的上诉权
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
浅析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辩护人口头上诉权之论证及被害人上诉权之确保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
浅析最高法院是如何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
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
通过分析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寻求缓解这一困境的出路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
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以刑事三审终审制为背景对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展开讨论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
浅析我国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职能的作用及评价
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
论中国刑事上诉程序的机构性功能及其缺陷
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尽管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上诉程序一样也具有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等机构性功能,但在中国刑事上诉程序当中,第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仍然仅仅局限于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从死刑案件上诉复核来论死刑的“死刑非比寻常”独特性
各国的死刑实践,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司法在死刑制度中的作用,取决于该国历史以及政治格局。这个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是人们充分认识到死刑无可挽回并且其刑不可测的自然结果;也就是说死刑非比寻常。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对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一份报告中也表达了类似情感:“人命关天。死刑核准权的行使绝对不能草率。”由于“死刑非比寻常”,因此,死刑也突显出法律伦理的重要性。约束
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上诉审”问题的办法
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
有必要展开对程序性上诉问题的专门研究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