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形式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故意使自己任职单位遭受财产损失,从而使第三人获利或者自己间接获利,这种行为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常见的利用职便直接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表现形式迥异,其中某些行为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有些则无法直接在刑法中找到可以
关系刑法理论为分析工具 多维度地对受贿罪主体问题展开研究
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从刑法规范实质分析的角度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以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的解读和细致的框定,“职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利用因承担有关事务所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
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与长效中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应该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
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
剖析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比率过高的原因
自首作为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最终处理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务中,一些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理论上偏少;二、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首率过高的原因分析;三、降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高自首率的措施。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为视角对反腐败展开论述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两大“主力”的多元反腐败机制存在较多不足,以致实效欠佳,且一些普遍性做法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可依循激活存量的思路,理顺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目前,我们应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适度拓展检察职能。如此,既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
归纳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剖析其发生的原因
结合本院自侦查办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据及实际,归纳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剖析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行为共同说与完全犯罪共同说之争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现金便仓皇逃跑。
研究有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
解决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的问题必须从确定身份犯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入手
解决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的问题,必须从确定身份犯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入手。在身份犯关于共同犯罪的修正构成中,身份不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的身份犯;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相互获得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应根据罪数理论对行为定性。
将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与共同犯罪相比较 藉以明确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对受贿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进行深入研究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
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关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存在的分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
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与观点莫衷一是。本文从身份的概念出发,拟着重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把握。
以河南安阳龙安区法院判决孙建忠、李洪杰贪污案为例探讨贪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
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准,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探讨共同犯罪案件中既存在既遂有存在中止的情形的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但也并非概无例外,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的情形也是可能存在的。对于部分共犯能否成立中止,要从切断共同犯罪故意和有效消除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成作用两方面,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的哥放任乘客强奸同车少女涉共同犯罪被通缉
凌晨,一名15岁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同车拼载的男乘客李文臣强奸。面对少女近在咫尺的呼救,司机既没有出手阻止,也没有停车报警。事后,李文臣扬长而去。审理此案的法官历数了被告人李文臣的恶劣情节:在出租车上公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被害人遭强暴时未满16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在紧急情况下救朋友打伤对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主要根据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主要根据:1.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2.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协同犯罪行为。
探求共同犯罪案件中限制死刑适用的根据
对共同犯罪的严惩使得对其适用死刑存在着过度报应的情况。无论是从报应论还是功利论出发,都为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根据;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重的死刑适用状况则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限制提供了政策根据和现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