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并完善死因裁判制度可以使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发生之时便放置于法律程序之中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鉴定意见部分作了较大改动,包括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加强鉴定人的出庭等等,这会对提高我国死因结论的质量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游济安”等案件暴露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警方得出了一个意外事件的结论,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作的一切设计和努力都将落空。因此,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非常有必当前司法鉴定还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
笔者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同时也应完善有关鉴定意见的运用、审查、判断规范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据方法,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鉴定意见运用的法律规范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精神病的鉴定要从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