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据标准 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更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对各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进行分析借鉴 对我国现行起诉证据标准提出意见
本文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的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分析比较其共同点及区别,得出了起诉证据标准与诉讼模式及各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并由其决定,但应该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这一结论。通过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分析其利弊,认为必须重构我国的起诉证据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兼采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起诉书充分说理论证的过程 对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很大的督促作用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起诉书说理符合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理念。起诉书主要针对主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两个受众群体。因此,起诉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使法官充分了解其主张,从而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诉讼参与人展开释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