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 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控辩平衡即揭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和辩护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一、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二、两大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之比较;三、我国造成侦查阶段控辩失衡的现状及其原因所在;四、寻求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出路。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方面已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制度仍保留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取证显现明显的不平等对抗。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落实辩护方调查取证权 从根本上推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和侦查法治化进程
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刑诉法不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且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论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完善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对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二、我国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三、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