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亦莫能外。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需要实现的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也正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法的价值冲突与平衡理论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有助于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主观“排除合理怀疑”来取代客观“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并不属于立法者的随性而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浅析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及与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的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却未对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普通人意见证据的滥用,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从意见内容的相关性、意见主体的适格性、意见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从意见提出的必要性、意见主体出庭作证、意见采信理由公证据规则细化与职权行为及私权行使之间的糅合是立法者思忖的结果
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高及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背景。一、刑事证据立法发展背景鸟瞰;二、刑事证据立法新趋向;三、证据种类及其规范性表达;四、新证据观念下的事实认定;五、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从鉴定人出庭的角度探讨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真实性和科学性的问题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它是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上讲是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即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如果违法,鉴定意见不得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范围,这实质上是在启动该排除规则之前加入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导致这项证据能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应做为鉴定意见 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
实践中,应严格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制作机关、复核程序和法律地位,以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没有优先性,法院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接受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机关的人员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侦查,以防止制作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形成实质上的利害关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认证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深入探讨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对其认证颇具难度。本文提出了证人证言采纳与采信的基本要求,以供实务人员参考。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 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为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品格证据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基础;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价值;三、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律师应在辩护中充分、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勇于担负起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由于律师作为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有所提前,庭审中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有所增加,所以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律师在举证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律在刑事案件中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单单是法律用语方面的变化
刑事证明标准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研究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其存在适用标准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是较为可行与有效的。从证据形式、作用以及证明关系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但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而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二、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三、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引入并完善死因裁判制度可以使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发生之时便放置于法律程序之中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鉴定意见部分作了较大改动,包括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加强鉴定人的出庭等等,这会对提高我国死因结论的质量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游济安”等案件暴露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警方得出了一个意外事件的结论,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作的一切设计和努力都将落空。因此,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非常有必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是绝对的,而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则是相对的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量刑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事实、积极抗辩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倒置的事实由辩护方证明。辩护方特定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转移、倒置和推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要防止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误区,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程序性辩护制度。从司法鉴定诉讼化和控辩平等对抗的视角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高度创设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但简单法条规定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面临众多难题。笔者所经办的两起案件,应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后在司法实务中实际适用该制度的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基于控辩平等视角,本文从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专家辅助人能否不出庭、专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数;二、准确判断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三、对污染导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释。当前司法鉴定还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
笔者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在制度层面强化对DNA数据库管理和运用的监
法庭科学DNA数据库是打击犯罪的一柄利器,但是,对DNA样本的提取和使用却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提取公民DNA生物样本的行为可能侵犯身体完整权,分析和储存DNA分型结果会侵犯公民的资讯决定权,储存DNA生物样本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为保护公民权利,西方国家要求建立和运用DNA数据库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分散管理原则。我国法庭科学DNA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的多种功能提高办案效率与保证办案质量的统一
所谓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笔者将其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卷宗(原始刑事案件纸质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密处理而形成的卷宗)为载体进行流转实现多种功能的办案制度。笔者认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可以有效实现了以下五方面功能:一是能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限,降低了退补次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犯罪嫌疑人隐性羁押期限;二是能有效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引导取证,提高了于保障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性措施还应当配套以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告知程序、屏蔽作
鉴定意见由于具有专业性,其常常被部分公安司法机关不加以任何质疑而径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之中,并作为确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只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科学知识、经过鉴定做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就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不可能同时出现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