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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
刑事询问笔录与通常意义的公文书证具有明显的不同。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并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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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需要记录的内容
现场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内容:一、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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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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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使法院依据被告人有罪供述来认定有罪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得到立法的规范和解决。至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庭审查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甚至申请将这种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这几乎成为一种程序上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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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制度上的职权界分并未能完全切断二者之间在处理案件上的联系
由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的事实,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上特别需要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这也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对行政证据采用“证据材料”以及“可以”等词语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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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正义与效率基础上的对抗与合作是刑事证明模式的永恒坐标
传统上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理解为对抗式,事实上,证明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有对抗,又有合作。合作机制与对抗机制共同构成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合作既体现在实质上的合作需求,又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设计。刑事证明的合作模式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可以促进正义有效地实现。同时,对抗与合作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抗机制是主导,合作机制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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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除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主张(主义),客观真实(或曰实质真实)强调的是务必发现案件的真相,它要唤起的是人们寻求事实真相的内心驱动力,想要祛除的是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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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与坚持初查过程自由价值优先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所以,迫切需要对初查的证明标准进行价值厘定,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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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赋予刑事被告人与证人[1]对质的权利;三是设置传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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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风险控制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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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的局面,进一步实证分析与探索解决路径的必要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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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条件:对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其中,第三个条件显得多余且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司法实践中,当控辩双方均对证言有异议且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法院却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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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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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
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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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出庭作证。本文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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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专家证据“意见性”和“科学性”可采性标准
专家证据以其“意见性”和“科学性”吸引了法庭基于维护事实认定独立性忧虑的可采性标准的研究。这一研究对象以实行对抗制庭审模式,存在大量相关证据判例的美国证据规则最具典型性,通过对弗赖伊案、多伯特案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分析及其演进脉络的疏理和反思,探讨蕴含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变化规律中的理性因素和思辨精神。对比我国鉴定意见在适用现状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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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基于人权保障说应绝对排除;通过“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由法院根据任意性原则综合个案情况进行裁量排除。通过非法手段直接获得的言词证据当然应被排除;该非法手段应否导致第一次言词证据之后续行调查获得的第二次言词证据被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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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如何应对辩方证人出庭的庭审
出庭辩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的情况日趋复杂,且庭审对抗性不断加大,因此有必要从区分关键证人、原证人翻证、新证人出庭作证等角度加大对出庭辩方证人证言的庭审应对。鉴于此,公诉人员应当提高询问技巧和引导询问进程的能力,在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不能机械化、绝对化地排除诱导性询问,并充分利用庭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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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此权利就是拒绝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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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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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
对于银行汇款交易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无需质疑,但仅能证明款流转的事实,从表象看来,一般缺乏有效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证明力强于电子账单,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和签字的真实性,一般情况应得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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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仍然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没有虚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主动告发他人,仅是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证人身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做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认为构成伪证罪而非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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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证据存在问题既可能冤枉好人,又可能影响依法打击坏人的力度。因此,证据的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已届半年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来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其意义在于:“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及时检视过往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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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要从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开始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 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特别是重大的犯罪疏于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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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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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谈视听资料证据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自身的特点:1、客观、准确、信息量大;2、直观、生动、形象。视听资料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直观再现在侦查人员面前。3、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动态、连续反映案件的全部情况;4、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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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问题
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是一种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可称为规则的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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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完善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重构是多角度的,本文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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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采集、固定、制作、鉴定、归档等各个方面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刑诉法规定的第七种证据,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提供又一新的武器和法律保障。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受刑事技术部门设备装备水平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近年来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在视听技术中的大量应用,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表现在采集、固定、制作、鉴定、归档等各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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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什么规则?
据现行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