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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应符合什么要求?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却未从正面确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但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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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给视听资料分类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接触到的较为常见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二)录音证据;(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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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视听资料的特点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是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二)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象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三)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四)视听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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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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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同步录音录像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厘清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开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2007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以来,在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规范讯问程序,抑制刑讯逼供,实现严格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后,既面临着工作量大幅增加、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技术保障不足等宏观问题,也面临着制度本身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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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中,尤其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相关规则中是否有特别的要求,是个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本就电子证据的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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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分新证据的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中多次出现“新的证据”一词,但并未对“新证据”的界定和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尽管刑事诉讼在举证方面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新证据的出现,也对证据的质证程序和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立足实践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了界定,划分了新证据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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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举证责任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并且,证明案件初步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仅需要满足一定程度,这两层含义在英美法系合称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证明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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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在庭审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正确把握在庭审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即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更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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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行为有: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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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举证责任的学说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外,举证责任一律是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由控方承担案件败诉的后果。其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责任说;2.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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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外,举证责任一律是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由控方承担案件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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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人民法院可以收集的证据哪些
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已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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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是否还有收集证据的空间
因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由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佐证,所以事后问题的处理就更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下面针对证据的不同种类说一下收集的方法:第一,书证的收集;第二,物证的收集;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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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1.讯问;2.询问;3.勘验;4.辨认;5.检查;6.搜查;7.鉴定;8.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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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说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说谎”
物证“说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说谎”,从而盲目得相信物证。下面从物证的特征开始去揭穿也会“说谎”的物证的真正面纱,并以辛普森一案为例深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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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利用计算机电子取证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日益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在计算机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四)取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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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否会导致诉审职能不分呢?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合理性分析。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理论界对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已渐成共识。众多学者却是保留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权的坚决拥护者。其理由是:(一)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举证意识不强的现实条什下,不可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责任;(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三)确实存在一些现实情况,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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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刑事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当前,在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对这些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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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证据收集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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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证的。那么,在确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之后,我们究竟建立那些配套改革措施呢?在笔者看来,要真正解决鉴定法人出庭作证问题,国家立法机构就必须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通盘考虑,在相应的证据规则中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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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同时也应完善有关鉴定意见的运用、审查、判断规范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据方法,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鉴定意见运用的法律规范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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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的鉴定要从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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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医临床鉴定是做些什么的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三是性问题鉴定;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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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二是判定致死方式;三是推断死亡时间;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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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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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司法鉴定应该遵守哪些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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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怎么申请司法鉴定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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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哪些人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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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