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其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中,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若经法官审核符合了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条件,即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书面合同之所以成为书证的具体原因有三:一是书面合同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载体,借助文字、符号及其组合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分于以外部特征的物质属性本身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二是书面合同一般是在诉讼之外做出的,其对象一般不是正在审理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是如何巧用物证、书证的质证的
物证、书证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对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是刑事辩护的重点暨难点,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准确、充分地运用这个证据规定,本文以刑事辩护实践为出发点,以新规定为主线,探讨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以期刑事辩护中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更加明确、规范、专业。一、对证据不足的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的质证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对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虽然并非如人们习常以为的那样显明,但是存在某些共同性,真正复杂的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对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对于我们把握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进而对于程序上具有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设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讨论: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层次;二、间接证据关联性特征考察的基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