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应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所规定的内容,旨在解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无期 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消弭我国刑罚立法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的 冲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仅仅涉及了死缓减刑的限制,而对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 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和如何加以限制,立法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刑法对死
死缓限制减刑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死缓限制减刑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部分结构性缺陷,但也凭添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复杂性, 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十分必要。在刑罚体系上,死缓限制减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属于死缓的法律 后果之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过程中,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和类型化构建来引导和规范其标准的适用, 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协调、保证个案正义。
赔钱减刑的价值危机及其消解
赔钱减刑在司法实务中日渐广泛的运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从社会学、经济学及刑法学视角 考察,赔钱减刑具有合理性,犯罪人竭力汲取社会资本予以赔付,在一定程度减轻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 的损失以及社会外部负效应,同时也呈现了犯罪人的良性人格,体现出其易改造的一面。但因仍处探索 尝试阶段,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补偏救弊,需闺置协调关联机制。具体举措主要有明确法律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 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 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 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 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 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 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 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之下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脱胎于原有的死缓制度,同时为解 决新形势下中国死刑适用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宏观视角看,该制度的双重属性和符合逻辑的量刑思维进路之选择,于争论之理论中寻求优势理论,可为在微观视角下对该制度精细化解读奠定宏观理论框架。
刑事申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申诉是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因此,我国应建立刑事申诉有限制度;健全刑事申诉 评估预警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当面答复、释法说理和案件评查制度,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之浅析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拟结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 矛盾和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刑事申诉检察法律适用的新思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就是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刑事申诉 检察承担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双重职能,其中修正案新增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刑事 证据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等规定与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密切相关,因此新刑诉法实施无疑会对刑 事申诉检察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可能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探究,以期对刑事申诉检 察实务有所裨益。
刑事申诉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受主客 观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剖析刑事申诉工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提出一些改进对策,促使 其健康发展。
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刑事申 诉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破解刑事申诉信访难 昆明检察院有高招
“儿子年纪轻轻就被人打死了,可凶手怎么就没被起诉呢,我们想着一级一级申诉,总会讨回公道的。来到昆明市检察院后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对于不起诉的情况给我们进行了耐心解释,我们现在终于明白没有起诉田忠(化名)的原因,心结也打开了,检察院还考虑到我们的家庭情况给了我们救助。”日前,当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干警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刑事被害人赵某某手里时,赵某某感动地说。
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研究
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总体评价。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司法实 践中,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内部仍存在需要调整之处。分析各种监督模式和现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内部配置的优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刑事申诉部门独立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应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以内设机构为载体,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法,
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探析—以诉冤机制构建为视角
服刑人员申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一种监督权、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具有彻底实现救济、竭尽发现真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正当性意义。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为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和完善的保障,既包括监狱内部的权利救济机制,又包括监狱外部的诉冤机制。我国服刑人员申诉、诉冤机制的构建 应当着力培育开放的救济机制、网状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实现从理念到现实、从制
办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原则与方式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省级院以下为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下同)依法对不服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和刑事裁定的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职责,在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促进办 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 临的一个现实性重大课题。
公信力视野下的我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机制改革
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 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
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重构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检察权在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层面配置不 充分,使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不力,很多环节都表现出检察监督缺位。为此,需要从立法上通 过制定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和司法上强调同步检察监督这两个层面对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进行重构, 并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检察监督权的落实。
浅论假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假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对于犯罪人员予以改造,同时鼓励 和鞭策犯罪者认真改造罪过,在其渴望自由心理上给予正面刺激,促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消除反社会性格,使 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 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下:当前假释的实质条件不够明确;假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明确;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兼论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 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 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 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