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公开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妥当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之立法分析
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
裁讨论判文书公开的依据及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明确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并探寻改革的具体措施
和谐司法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和谐思想已深入司法实体与司法程序各个领域,文章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
浅析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
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三、思辨: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四、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建构。
教您如何速成司法文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有诀窍
每年考司法文书的几率有多大,没有人能够精确的预测,但是有一句话却是勿庸置疑,那就是随着司法考试实务性的增强,考司法文书是常态,不考是非常态。所以对于司法文书要好好准备。其实最失败的复习方法不是放弃司法文书,而是你花了时间复习,这个时间甚至还不短,结果却是零。那么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时间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呢?复习文书不要很久,几个小时,至多一天的时
对我国文书伪造犯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做出合理性的解释
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
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图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与检察机关的参与;二、死刑复核程序与检察机关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三、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
从加强诉讼人权保障的角度论死刑复核法律规范
修正案全面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一、切实贯彻以裁定方式为原则、以判决方式为补充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模式;二、认真做好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被告人工作;三、严格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
探寻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及其有关问题
当前,我国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几乎一片空白,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死刑复核权的滥用,这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实考察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提出现阶段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
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是否可以取代死刑复核程序?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学者指出,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1.死刑二审:开庭的法槌从此敲响;2.“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3.“只审卷宗不审人”太危险;4.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回前的把关;5.开庭审理后的死刑二审之路。
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涵及其对死刑程序的要求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大功能作些理性的分析
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重负,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因此,我们应当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来实现上述三项目标。下面笔者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大功能作些理性的分析。一、关于控制功能;二、关于纠错功能;三、关于统一功能。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促使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走上完善之路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1.消极视野下的死刑复核程;2.积极视野下死刑复核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道。
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
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
就检察机关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和程序等提出一些论证意见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
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对刑事申诉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
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发展进程;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经验;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未来展望。
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维护终审裁判的司法权威,有效的纠正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定刑事申诉权行使次序,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2.相对固定刑事申诉级别管辖;3.限定审查时限;4.申诉理由需要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