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并建议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
专利权人提起刑事自诉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举证难、证明案件事实难等困境,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假冒专利犯罪人,使得刑法第216条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废除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建立单轨制的刑事公诉程序,有利于保护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并建议应将追惩假冒专利犯罪的自诉与公诉双轨制程序变革为单轨制的刑事公
自诉案件实体处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论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侵占案是否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模式:一、侵占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二、侵占案件客观上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三、侵占案应采自诉与公诉并存方式。
浅谈我国目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法律困惑
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迭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
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是受特定历史传统与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还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制。一、刑事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价值;二、规制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必要性;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时所遇到的困境;四、对我国刑事;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自诉权的规制。
论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关系的主要缺陷
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然而,由于在1996、1997年分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适时的全面清理和规范的整体设计,未能真正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因而使得自诉制度无论在理论积淀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的理想效果,相反还对公诉的作用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碍。一、现代刑事
对轻伤害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允许被害人自诉
依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一旦转为公诉案件,则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
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
笔者以为,司法解释超越了《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范围。有鉴于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论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及其面临的难题
以美国为例,其从联邦到地方的法院系统中都在尝试一种以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做法,以期减轻诉讼工作中的负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一、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二、电子提交系统所面临的难题;三、结语:两点启示。
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并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
本文限于篇幅,只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且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一、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文书正努力成为“展现公正司法的载体”
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意欲推进中国法史学研究理论反思实属必要
《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⑴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
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学研究中对举证责任问题所存在的某些“成见”进行反思与检讨
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
浅析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从一下几点论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当前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原因分析;三、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行政裁判文书中不应违反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1.从法理角度看;2.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3.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广泛性看;4.从诉讼的性质看。
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和判决既判力的最终体现。但几年来,从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来看,对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的困难。这里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表述的内容上出现了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中物权等权利的特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很多具有知识
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文书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更是改革热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探讨公证文书与司法鉴定结论对立时证的明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刘某某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那么法院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若鉴定结论确认该签名、印章非原告所为,直接与公正文书确认的实事相冲突,法院是否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否认经公正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研究伪造文书罪的对象既有理论意义又不乏实践价值
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基于私文书信用提高,私文书日趋重要且具备证据力之考虑,我国刑法应增设对伪造私人文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区别在于文书是否出于公务行为的制作,且是否具有证据功能;狭义文书原则上不宜包括电子磁盘,但立法应尽快解决不正
以族、宗族、家族、民族为视角对敦煌析产遗嘱文书进行专题研究
对弥足珍贵的敦煌析产遗嘱文献超越浮泛的研究,以专题探微的方式代之以文化的释解,并从民族的视角进行深层追问,不但能使我们鉴别析产遗嘱与分家的不同,而且通过其中富含的文化因子再现中古时代广阔的社会生活画卷,佐证中国古代具有私法意义的遗嘱继承,一窥隐于私契文书背后的民族特质、文化结构、混融的民间信仰与基于民族普遍性的共通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