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防治对策
但近年来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二、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三、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论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用不同
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
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
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
在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应从经济犯罪行为主观与客观两层面探讨其刑事可罚性
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外,在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样存在不少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都为各类经济犯罪的滋生甚至蔓延提供了机会,需要社会去积极应对。一、界定“经济犯罪”概念;二、确立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三、确定经济犯罪入罪原则。
从内幕交易罪性质人手探讨其相关争议点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
确立科学的经济刑法立法原则是解决经济犯罪问题的关键
风险是人类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基于经济风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防范与规避经济风险成为国家发展经济中必须时刻面对的现实问题。经济风险的防范,需强化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完善,以确立科学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前提,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应将有限性、控制性与效益性作为立法的基石。
在科学的刑罚观指导下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犯罪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情何以堪
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绝不能马虎了事,这关系到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还可能关系到行为人的生死命运。因此,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从一起案例来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金融凭证指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凭证;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除形式要件虚假之外还包括有权制作人或无权制作人违法制作不实内容、形式要件真实的金融凭证。“使用”只指直接兑现金融凭证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包括用其质押、展示等间接使用。使用作废金融凭证或只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获真实有效金融
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论提倡过失共同正犯的不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从立法论上提倡过失共同正犯,认为借此可弥补处罚漏洞。但是,这种观点与“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相抵触,与共同犯罪的本质相违背,与民法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相冲突,并将导致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因此,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的观点,并没有认真对待“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
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l论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
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
从放弃直接—间接模式来对共犯论进行彻底反省实现共犯论的规范化
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
就《唐律》中共同犯罪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具体讨论
本文将在对共同犯罪制度历史沿革作简要回溯的基础上,就《唐律》中共同犯罪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具体讨论。一、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立法沿革;二、《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类型;三、《唐律》中的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探讨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对共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探讨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对共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正确认定毒品案件中的共同犯罪情况;二、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处罚问题。
行为人没有积极作为的实行行为能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汪某打死陈某后,追上谭某告诉自己已经把陈某打死,并让谭某赶紧回家。次日,陈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公安人员找谭某询问陈某昨晚的活动情况时,谭某回答晚12时许陈某一个人去瓜地后自己使入睡,不知道其他情况。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谭某的行为性质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以共同犯罪基本原理为分析视角的思考和论证正期望实现这样的目的
由于网络共同犯罪可以理解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我们并不试图对其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以描述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分析的起点,进入到网络共同犯罪的定性的讨论,进而呈现出网络共同犯罪的全貌。一、网络共同犯罪的特质与问题;二、网络共同犯罪成立之认定;三、网络共同犯罪人之认定。
对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谈点浅见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三、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时。
对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作一研讨
本文试图对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作一研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处罚依据;二、家属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