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的犯罪数额的具体该如何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仅提供赌资的情况;2.不提供赌资,仅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3.既提供赌资,行贿人又与其他参赌人通谋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4.对“以赌博形式贿赂”的请托人和参赌人员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后果更重。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易认定,再加之现行刑法对此规范不明确,其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积极寻求刑事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理赌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必须予以查禁。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界定赌资的范围,正确区分赌博罪与非罪、娱乐性赌博与营利性赌博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