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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刑辩百科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1、看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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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贩卖毒品罪
  •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

    贩卖毒品罪是否应该以牟利为目的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事实上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所具有的必要要件。且其牟利目的不同于目的犯中的目的,而是故意的内容。
  • 浅析我国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
  • 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对605个案件的实证分析

    理论界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在毒品案件的裁量中过多地强调了刑罚的威慑与一般预防功能,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及教育功能。对605个毒品案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毒品犯罪中,法益保护的方法以及应然的刑事政策应当是“以宽济严”,或者说,是“以严为主,以宽济严”。
  •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措施中贩卖毒品行为之定性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
  • 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否以牟利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否以牟利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故有必要予以探讨。一、对“贩卖”的解析;二、对“牟利”的解析;三、代购毒品的认定;四、互易毒品的问题。
  • 主观目的是区分贩卖毒品罪与转移毒品罪的基础

    2012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戴丽受李某指使,至本市某路口,领取上家派人从广东送来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当晚10时许,李某因无法与戴丽取得联系,担心戴丽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遂打电话叫被告人吴海涛到其暂住地。吴海涛到达后,李某指使其将暂住处的毒品转移至楼下范某的车上。后吴海涛先行离开现场,在某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李某乘坐装有毒品的范某的轿车
  • 能否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对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一词的理解

    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吸毒人员)在个旧市云锡宾馆附近用0.4克“纯冰”(毒品,高纯度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交换了1.85克“小马”(低纯度甲基苯丙胺),并将部分“小马”贩卖给他人吸食。同月,被告人王某还在个旧市人民路“盛世英皇”酒吧附近,用0.4克“纯冰”抵去其欠他人的人民币700元。
  • 尚未出售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2011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朱某某,多次以500元每小袋(约0.3克)的价格出售冰毒,共计约4克。2011年10月14日,张某某在外地以1600元购买约2克冰毒,后联系买毒人方某某,双方谈妥以1000元购买3小袋子(含袋子约1克)的交易意向。后张某某、朱某某用电子秤分包为8小袋,每小袋约0.3克(含袋子)。当晚在一饭店,双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 浅析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又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
  • 探讨贩卖毒品罪诱惑侦查中的犯罪未遂状态

    毒品犯罪既遂未遂状态的正确判断不仅关乎法官定罪量刑正确与否,而且关系到刑法应当具有的正义价值能否实现、刑事法治的状态能否造就的根本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其中贩卖毒品罪诱惑侦查中的犯罪未遂状态尤为值得探讨。
  • 司法机关对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区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区分,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一)先“买”后“卖”,“出卖”是核心;(二)既遂未遂,“卖出”是标准。
  • 如何解读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底的一天朱彤从“眼镜”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氯胺酮,再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马予;2007年初的一天朱彤从陈旭海处以2700元的价格买入100克氯胺酮,再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马予。上述毒品被马予藏匿于腊肠中,乘坐成都至北京西的旅客列车带至北京后,再卖与他人。朱彤两次贩卖氯胺酮共计150克。
  • 贩卖毒品后对持有的尚未卖出毒品应当如何定性?

    2007年6月,被告人谢庆庆和被告人郑享文、江林、焦明商量,以每人7500元的标准共同出资委托准备去广东省珠海市购酒具的郑享文顺便带点毒品回来。2007年7月2日,郑享文乘车到珠海市,来到李桂龙指定的珠海市新昌安大酒店717房间与其见面,并从其手中拿到购买的毒品,7月6日凌晨,郑享文携带毒品到安徽省池州汽车站,谢庆庆、江林、焦明共同接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浅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与停止形态认定的争议

    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控制下交付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产生影响。在控制下交付的案件中,应区别有害的控制下交付与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具体认定卖方和买方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不应一律认定为犯罪既遂。
  • 对当前贩卖毒品案件司法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展开探讨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便出于牟利目的,事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宜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大量采取推定方式,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给被告人充分反
  • 论零星贩毒案件中毒品数量的司法认定及其特点

    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单独设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具体行为。零星贩卖毒品是一种直接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它是大宗贩毒者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文章从零星贩卖毒品犯罪进行研究,是为了司法机关更好地依法进行打击。
  •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
  • 贩卖毒品是否以具备牟利目的为要件?

    贩卖毒品罪不应以具备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规范意义下的贩卖毒品实质在于有偿转让,不能将贩卖的生活意义等同于其规范意义,更不能破坏刑法条文的内在和谐与平衡进行误读。除了以钱易毒的一般交易形式,实务中大量出现的退货、以毒易毒等特殊形式应当认真分析甄别,做到罚当其罪。
  • 如何诠释贩卖毒品罪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性,在个案审判中仍存在争议。如何诠释贩卖毒品罪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罪?笔者将通过以下一个真实的案例窥之一斑。
  • 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且行为人获取的对价权限于物质性利益;对于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帮助犯);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应以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
  • 讨论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犯罪时态

    我们要教会人们珍爱生命,让那些“视死如归”者对法律的威慑敏感起来;我们不能漠视立法者美好的愿望,我们不能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临界点——这块决定着许多人生死存亡的奶酪——随意地前置。我们要教人有知而有畏,而不能再无知而无畏。犯罪分子也是人,他们也有父母兄妹,他们也可能就是我们的父母兄妹!
  • 从研究毒品犯罪意义的角度对贩卖毒品罪实证分析

    研究毒品犯罪意义重大。一方面毒品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是社会的“毒瘤”,另一方面各国对毒品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理论上都是潜在的犯罪人。
  • 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标准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探讨

    本文结合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不同认识,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标准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探讨,希望能为贩毒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些许启示。一、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原则性标准;二、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贩毒罪既遂标准的不同认识;三、对认定贩毒罪既遂标准的具体设想。
  • 论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司法认定及其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审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仅就在处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对贩卖毒品案件的认定;二、对贩卖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三、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处罚。
  •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理解的分歧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第三种观点认为,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有偿
  • 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是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定贩卖毒品,往往很难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是什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世界各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 二、从我国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过程及立法本意,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罪毒品罪的界限;三、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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