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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辩百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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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聚众斗殴罪
  • 浅析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李某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于案二中唐某、吴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唐某、吴某某没有聚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唐某行为只能定故意伤害罪,那么刑法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另外,刑法292条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如何理解与认定,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问题?
  • 聚众斗殴中“械”的范围以及对“持械”应有的理解

    聚众斗殴罪作为一种多发、常见的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如何准确及时地惩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多个聚众斗殴案件的审判,将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关于“械”及“持械”的认定;对于部分人持械,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应认定有持械情节;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较难区分的他罪的区别等问题及时加以归纳、提炼,
  • 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笔者想结合某些刑法理论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四、聚众斗殴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划分.
  •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情节存在不少争议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人范围问题,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与者;三是非持械一方。
  • 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罪中规定的“多次聚众斗殴”

    连续犯的主要特征是:①数行为有独立性和连续性;②数行为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③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处断上,按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 聚众斗殴罪在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 聚众斗殴罪不应以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在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聚众斗殴罪在认定上不应该考虑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罪兼有聚合性与对向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参与双方都应有互殴故意,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但需该方的实行人在3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转化牵涉到定性的转化和情节加重的转化,应具体分析。
  • 浅析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转化构成的类型

    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涉及转化的原因、类型、条件等诸多方面问题,因颇具 争论性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在吸收和借鉴聚众斗殴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转化犯、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理论,对转化构成的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为司法 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 论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 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笔者想结合某些刑法理论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 ;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四、聚众斗殴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划分。
  • 如何准确区分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

    2012年8月底,易某介绍咸宁老乡陈某到枝江市雅畈开酿酒作坊。同在雅畈开酒坊的吴某、胡某夫妇听说后认为如陈某的酒坊开业会影响其生意,吴某夫妇多次电话警告易某:如若介绍别人到雅畈开酿酒作坊,吴某夫妇要喊人“教训”易某。易某未加理睬,后吴某夫妇打电话邀请其侄女婿杨某、严某,授意杨某、严某喊人“教训”易某。后杨某、严某分别邀约了张某、戴某、金某、卞某等人。
  • 从刑法解释的方法看,“械”应指具有杀伤力可造成伤害后果的工具

    2012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在上海市某娱乐会所消费,多次要求陪酒的被告人李某喝酒,遭到拒绝,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之后,被告人顾某纠集被告人赵某、徐某,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并让刘某纠集被告人方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杨某一同赶来。后双方发生互殴。其中,被告人顾某、徐某等人用娱乐会所的花盆猛砸对方,又解下皮带抽打对
  • 少年堂主聚众斗殴被抓获缓刑悔过自新远离损友

    在经过3个月的判前观察期后,日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涉嫌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小刚(化名)作出缓刑判决。19岁的小刚案发时未满18周岁,他曾是海珠区一个非法学生团体“凤凰堂”的堂主之一。在得到法庭从轻处罚获缓刑后,小刚对记者表示,他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认真读书,争取考上大专,考不上再找份工作,以减轻父母的压力。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田彰、李晋锁、李间太和王保

    在渤海湾一片公共海域,为了争夺海上渔业捕捞资源,以孙月东(在逃)为首的辽宁省绥中、葫芦岛渔民船队和以田彰为首的河北省昌黎、乐亭渔民船队上演了一场“海上争霸战”。双方用渔船和石头做武器互相冲撞殴斗,造成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杨百,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田彰、李晋锁、李间太和王保林。
  • 轮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与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由于聚众斗殴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学界对聚众斗殴罪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更是标准不一。
  • 对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财物损坏应如何定性

    2009年2月23日晚,王玉海、林扬(均另案处理)因与黄斌(另案处理)为赌场利益发生冲突,双方约定斗殴。后王玉海伙同被告人张广府、马亚、马明明、吕毛路以及王玉、张六旦(均被劳动教养)等20余人,携带砍刀驾车至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一带寻找黄斌等人斗殴。后至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大脚板洗浴中心附近等候时,黄斌一方10余人突然出现,并持刀与王玉海等人相互砍打,造成浙BF
  • 是否应当以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标准

    有人提出应以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转化定罪的标准,并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故意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行为人对斗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明确认识,而且往往对打击对方身体的部位、方式、强度不加节制。在这种放任心态的支配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几乎无法分清行为人是出于伤害故意还是间接杀人故意,只能依危害结果确定:出现重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结果的就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双方)及所有积极参加者皆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要正确理解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必须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双方)及积极参加者(双方)至少都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不管伤害的具体对象是对方成员、己方成员或是无辜第三人,每个积极参加者都意识到自己不是在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犯罪,每个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每个积极参加者都应当对整
  •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办理来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2010年4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妥善处理了两个村庄百余名村民相互斗殴的案件,对涉案的施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处理得到了当事人、所在村、镇、社会各界以及海外侨胞的褒扬,也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
  • 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是否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中,双方纠集三个以上人员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又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定罪?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 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是否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中,双方纠集三个以上人员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又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定罪?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 持械聚众斗殴中“械”跟“持”该如何理解?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甚至经常伴随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存在不小的争议,并且持械聚众斗殴也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
  • 单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该如何定性?

    某日晚,范某听说李某在外面讲其坏话,便打电话质问李,表明当晚要“搞”(打)李,又将见面地点约在县城街道某处,同时范某纠集数十人名男青年先后赶到现场等候,当李某到场时,范某一方人员用事前准备的砍刀、木杠等对李某实施殴打、追撵(李某未对范某一方人员实施侵害行为),致使李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皮损伤程度和左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 浅析聚众斗殴中致被害人跳水逃避而溺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6年4月11日晚8时许,胡某、钱某与魏某等人在回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暂住处途中,与邢某(在逃)因琐事发生争执。邢某回其打工的某乐器公司后告诉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老乡田某(在逃),田即通过魏某打电话联系胡某,双方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纠纷。当晚10时许,田某纠集了彭晓某等老乡共30余人,胡某、钱某也纠集了何某等10余人,双方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斗殴地点。胡某一方
  • 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单纯以结果定罪

    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单纯以结果定罪;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无法查清直接加害人的,共同加害人全部转化为故意伤害。
  • 从理论上廓清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 澄清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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