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结合“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展开研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将反向假冒商品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的行为都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从商标权的角度看,也构成商标侵权。比较相关立法,我国应着重适用商标法,以规制反向假冒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商标法:应对“投入市场”进行扩张解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隐性反向假冒补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