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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辩百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案中发现:“相约自杀”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人自杀”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逼迫、诱骗自杀”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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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故意杀人罪
  • 从具体说的量刑情节角度为死刑的适用标准提炼一些实证性思路

    文章从实证角度出发,将百例死刑案件作为样本,研究了死刑案件适用的现状、现存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大量数据,研究发现了一些重要情节在决定死刑案件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时的不同作用。根据这些发现,文章认为可以针对死刑案件,将量刑情节分为三个层次,规范死刑案件的使用标准,尽可能提高司法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 论审理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故意杀人犯罪是重刑犯罪,所以要求的证据标准特别严格。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 论故意杀人罪罪状描述的明确化和系列犯罪构成的设置

    本文从以下几点对故意杀人罪罪状进行检讨。一、问题:从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例开始;二、检讨:故意杀人罪现行立法的描述与评价;三、参照:古今中外相关立法资源的比较借鉴;四、出路:罪状描述的明确化和系列犯罪构成的设置。
  • 以不作为杀人为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有关的作为义务讨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
  • 论如何对杀人行为进行合理的量刑及如何界定故意杀人罪的中“情节较轻”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
  • 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否认论进行再质疑

    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形式的揭示,可以得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不仅符合转化犯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 从计永欣案分析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

    谋财害命是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犯罪,如何正确定罪就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计永欣案在定罪过程中,曾经出现过曲折,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最终定案,其中涉及的法理问题值得探究。
  • 故意杀人案作无罪处理的原因调查及对策分析

    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因此,对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作无罪处理,必然产生较大的影响。现对湖北省某市1997年10月以来作无罪处理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分析,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
  • 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以及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 暴力犯罪之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与量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 暴力犯罪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问题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 暴力犯罪当中的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行为人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 暴力犯罪当中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的刑法概念、《刑法》条文的规定及其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行为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故意杀人罪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 怎样从行为人的行为角度去分析和判断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自杀方面的问题

    划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共谋自杀行为的界限;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划清“大义灭亲”的法律责任;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来予以认定。
  • “安乐死”和"大义灭亲"行为——故意杀人罪中之特别情况定性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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