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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辩百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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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故意伤害罪
  • 论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应适用致人重伤的量刑档次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刑法却没
  • 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呢?
  •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
  • 浅析故意伤害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犯罪,其中就伤害的界定而言,应该采用修正的折中说;就胎儿性死伤的处断而言,应该认为此行为无罪;针对故意使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应当认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在审判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因为艾滋病而死亡,则应该将行为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 法律法规之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拍案说法】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被告人刘一刀(化名)被害人欧阳冬(化名)是同乡,2009年7月中旬,刘一刀怀疑欧阳冬背后说自己坏话,二人为此争吵未果。2013年9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一刀和四个“小弟”在菜市场闲逛,碰到被害人欧阳冬,被告人刘一刀与被害人欧阳冬发生了争执,四个“小弟”一哄而上,对被害人欧阳冬拳打脚踢,被害人欧阳冬见对方人数很多,拔腿逃跑。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一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学习心得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永阁近亲属(被告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能被采纳。
  • 专题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一)

    故意伤害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多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复杂,使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结合山东省高院、青岛中院、淄博中院、烟台中院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情况,特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专题介绍,以求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 专题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二)

    故意伤害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多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复杂,使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结合山东省高院、青岛中院、淄博中院、烟台中院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情况,特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专题介绍,以求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 【故意伤害罪】导游临时加景点与游客起争执 致游客中指骨折被公诉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高速路辅路正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因旅游费用之事与游客吴先生一家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致吴先生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先生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日前,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
  • L论利用医疗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理?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
  • 浅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具体理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的典型适例,而对故意伤害患心脑血管疾病等特异体质者致人死亡的案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有复合形态理论与危险性理论之争;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辩;同时,被告人主观罪过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进行理论上的梳理
  • 论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的非正当性

    针对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日益增长的趋势进行重新思考,首先对于这类纠纷现阶段解决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界定该行为内涵的基础上,讨论其是否正当化,认为竞技运动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从而得出司法最终解决的结论。
  • 特殊防卫是否以判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

    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能否被判断为正当防卫的关键,由于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在客观表现上几乎没有区别,因此如何正确判断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成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因素。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是由法庭事后作出的客观判断,在刑事诉讼中,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在无法排除不法侵害人构成特定犯罪的情况下,认定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
  •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累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 如何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界限确立标准

    探讨在我国的刑法语境下,如何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界限确立标准。一、问题的引出:相关规定与案例组;二、同意规则的缺失:对一个代表性个案及其判决的评析;三、学说之争:重大伤害论VS.善良风俗论;四、“重大伤害论”之批判;五、为同意伤害提炼限制性规则: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六、作为总结的操作性规则。
  • 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的论证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
  • 对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特点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

    在对浙江省近年来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加以介绍的基础上,指出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我们在充分掌握近年来浙江省有关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特点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应当如何把握(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往往以暴力打击部位区分(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凡是打击部位在四肢或体表,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打击部位在胸腹部及头部致重要脏器损坏,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一般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法律文本分析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追诉程序:一、问题的提出及成因分析;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法律文本分析;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适用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自诉与公诉界限的廓清;四、问题的最终解决。
  • 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其适用死刑的条件

    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特别是关于致人重伤的处罚偏轻;1983年9月2日《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实际上提高到死刑,与故意杀人罪基本一致,失之过重。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但由于立法本身规定的比较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控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对此,有待于立
  • 对故意伤害罪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情况颇为复杂的犯罪,尽管该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现行刑法典即1997年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该罪在理论上和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 论故意伤害案件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的审查

    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l)目击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2)注重审查证言的真实、可靠性;(3)审查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串供可能。
  • 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评断

    由于人们对刑法理论认识上的差异,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常常导致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混淆。因此,深入研究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实属必要。一、刑法第234条属于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条款;二、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例引起的司法困惑;三、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评断。
  • 就故意伤害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呈多发趋势;在刑法理论上,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却几乎中止。有鉴于此,笔者就故意伤害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引起法学界对多发性传统犯罪的重视。一、胎儿伤害的处理;二、伤害行为的性质;三、伤害故意的内容;四、犯罪形态的确定。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本罪的加重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只是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的死亡,而且行为人对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本罪的未遂,需要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分别分析。故意轻伤的场合。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轻伤的故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造成伤害或者只造成轻微伤害的,不成立本罪的未遂。
  • 暴力犯罪之故意伤害罪相关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犯罪有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行为、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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